宁夏银川:聚力“三新”产业 激活发展新动能******
中新网银川1月12日电 (记者 李佩珊)产业是发展的基石。2022年以来,宁夏银川市聚焦“六新六特六优”产业,立足本地产业发展优势,突出发展新材料、新能源、新食品“三新”产业,配套发展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等产业,加快构建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化的现代产业体系。2022年,银川市“三新”产业预计完成产值650亿元,同比增长43%左右,增长态势强劲。
隆冬时节,记者走进位于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天通公司晶体加工车间,生产设备忙碌运转,工人们正在对蓝宝石晶体进行掏棒、切断、磨削、开方……依托“世界最大的单晶硅棒生产基地”这一优势,该公司做全光伏发电产业链条,形成光伏产业聚集效应,把银川打造成世界最大的单晶硅切片及光伏组件基地。
银川机器人产品生产线。 银川市工信局供图“在新材料产业,银川市聚焦光伏硅、蓝宝石、第三代半导体、储能电池材料等领域,正在形成从单晶硅到光伏电池、从蓝宝石到智能终端应用、从半导体材料到关键部件、从正极材料到电池材料的全产业链发展格局。”银川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光伏材料领域,银川市已拥有单晶硅棒110GW、硅片45GW、电池15GW的产能,形成了拉晶、切片、电池产业链、坩埚、串焊机配套能力,建成了全国最具影响力的光伏材料制造基地。在半导体材料领域,银川市拥有8寸至12寸大尺寸晶圆、半导体级石英坩埚、硅部件等特色产品,成为国内外芯片供应链上重要的配套产业。在工业蓝宝石领域,银川市形成5500吨蓝宝石晶体、2160万片蓝宝石晶片生产能力,建成了全国最大的工业蓝宝石生产基地。同时,在电池材料领域,银川市的汉尧石墨烯率先成为全球唯一实现富锂锰基材料产业化的企业。
“为发展新能源产业,银川市聚焦风电、光伏发电等领域,重点引进京能、银星能源、威马电机等国内龙头企业,正在形成从光伏产品到光伏发电、从风机塔筒制造到风电设备集成组装、从电池正负极材料到储能动力电池全产业链的发展格局。”银川市工信局相关负责人说。
同时,在新食品产业,银川市聚焦葡萄酒、高端奶产业和枸杞精深加工等领域,中粮长城葡萄酒、蒙牛、百瑞源等重点企业实现高端化、产业化、融合化发展,精深加工食品比重逐渐上升,形成新食品产业新业态。
2022年,银川市共实施66个“三新”产业项目,开工率达97%,完成年度计划投资的34%,占银川市市级工业完成投资的75%。同时,银川市还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培育建设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快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融合的工业创新体系。
银川机器人产品生产线。 银川市工信局供图如今,项目成片、产业成链、企业成串、服务成线。冬季里的银川,勇立产业建设潮头,大干快干热度不减,正不断强化“三新”产业培育,推动区域转型升级,打造支柱产业新优势。集聚新兴产业新动能,银川市发展势头强劲。(完)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