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货销售进入爆发期:南北方差异大,年轻人减负式返乡******
随着春运开启,返乡过年人群增多,年货销量开始逐步上升。美团统计显示,预计“小年”(1月14日)前后,将迎来2023年年货购买小高峰。
京东数据显示,近期京东上“年货”作为热搜同比飙升226%,其中“糖果”搜索量增长180%,“烟花”的搜索量更是上涨248倍。
南北方购买差异大
美团优选数据显示,最近两周,“腊肉挂钩”销量环比上月增长150%,饺子销量环比增长60%。
从地域看,腊肉挂钩、腊肠制作器成地道南方“年味风向标”。美团优选数据显示,重庆、成都、梅州、绵阳、宜宾、达州、泸州、广安、南充、资阳消费者更爱下单腊肉挂钩;湖北、安徽等地消费者更爱下单腊肠制作器。
北方消费者更偏爱饺子。美团优选数据显示,近期饺子馅挤水袋、饺子帘、硅胶揉面垫、擀面杖等包饺子用具热销。其中,天津、铁岭、哈尔滨、唐山、沈阳、济南、承德、大连、沧州、廊坊消费者更爱下单饺子帘,而爱下单擀面杖的消费者多集中在东北三省。此外,东北因室内供暖后足够热,雪糕成为招待亲友、降温解馋的热选年货。东北三省雪糕下单高峰从春节前三周就已开启。
此外,春节传统习俗的传承成为了消费者心中的主流。京东的调查数据显示,82.2%的用户表示会购买年夜饭、传统美食、土特产等,同时59.9%的用户表示愿意购买春联、年画、剪纸、装饰等提升过年气氛的产品。
此外,今年春节,健康消费受到更多关注。京东数据显示,北京用户寄出医疗保健品的金额同比增长6.2倍,广州和上海增长则达到6倍。此外,调查显示有12.4%的消费者表示会把大城市兴起的趋势新品带回家,如智能化、绿色环保等更加细分,更加优质的商品,这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消费者渴望给亲人带去改变和更好的生活的消费倾向,以及今年人们主要关注家人健康、为家里添置大件尤其是智能化普及的趋势。
《2023年快手电商年货消费洞察报告》显示,“精致养生”成过年新趋势。快手年货节期间,土蜂蜜、海参等滋补养生品,受欢迎程度大幅上升;心率血氧脉搏健康电子仪等医疗器械产品,从“医疗”特供变成过年送礼必备爆品。
年轻人异地下单“减负”返乡
过去不少人返乡过年都会拎上年货,但今年更多消费者选择了异地下单。
京东消费及产业发展研究院发布的《2023年货消费报告》显示,约70%的受访者计划回家过年,另外还有相当部分消费者选择旅游过年,因此年货节期间机票销售同比上增长200%,同时也带动“年货春运”、当地线下旅游文化消费的快速增长或恢复。
在大多数选择返乡过年的同时,年货的异地订单在上涨。京东数据显示,异地订单主要体现为身在1-2线城市或经济发达省份的用户向家乡发出的年货,其中广东、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浙江6省发出异地订单量同比增长34%。在常规年货品类中,北京下单的收货目的地最多是河北、东北和山东,上海则寄往安徽、江苏和四川,广东则主要发往广西、湖南和湖北,总体上各地偏好呈现出明显的南北区域差异。
美团优选数据显示,最近两周,平台上异地订单环比增长10%。广州、深圳、东莞、佛山、北京、上海、成都、杭州、长沙、西安等地消费者,倾向于在大城市给老家远程下单年货。美团在春节前夕增派物流运输及分拣人员,鼓励更多自提点店长在春节期间持续经营,同时加大高性价比的节日礼盒、特色年货、生鲜果蔬等商品供应。
饿了么数据显示,腊月以来,“家宴”外卖的搜索量也较去年同期涨幅超过10倍。八宝饭、佛跳墙、腊味等半成品搜索量环比增长超过30%。同时,搜索“家宴”等年夜饭相关的用户中,00后占比超过六成。
“预制菜”成电商新发力点
预制菜近年来热度快速增加,在年货采购中也受到消费者关注。京东数据显示,预制菜因省时、省力、“发挥稳定”,受年轻人和家庭消费者青睐。数据显示,糖醋里脊、狮子头、年年有余八宝饭等预制菜销量上升较快,并预计在春节前7天进入销量高峰。其中,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南方地区消费者,对预制菜类年夜饭热情更高。
京东数据显示,数据显示,京东超市的预制菜用户年复合增速超过50%。其中,高线城市用户占比 67%,家庭用户占比 76%,成增长主力。从购买人群来看,女性占比55%、已婚占比74%, 21岁-30岁的年轻化及单身人群增长趋势明显。高线城市已婚家庭女性是预制菜消费主力。
京东超市与中国预制菜产业联盟协会发布的预制菜行业趋势显示,2022年国内预制菜市场规模为4196亿元,同比增长21%。其中,广东、山东、上海成预制菜三强省市。预制菜购买人群以高线级城市中产、家庭用户为主,已婚女性占比最高。预计2026年预制菜市场规模将达10720亿元。
产品方面,“招牌菜”及高性价比的菜肴更受欢迎,“招牌菜”中的佛跳墙、猪肚鸡、牛大骨增长190%,销售额占比最高。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