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黄桃会被做成罐头?******
最近,黄桃罐头可谓是一罐难求。不少网友表示:“小时候每次发烧感冒,妈妈都会给我买黄桃罐头冰镇吃”“东北小孩,哪个童年时代,生病了不得吃一罐罐头?”
那么,你知道好端端的黄桃为什么要被做成罐头?为什么黄桃罐头可以在东北“封神”吗?
黄桃有哪些特点?
黄桃不易保存。黄桃是最易腐烂变质的水果之一,采摘以后,通常只能保存四五天。
黄桃自身特性决定它适合做罐头。黄桃具备三个特点:肉黄、黏核、不溶质,反而都是做罐头的优势。黏核的黄桃靠近果核的果肉不会被染成红色,做成罐头颜色更漂亮;黄桃果肉坚硬,纤维少,经过高温蒸煮后果肉依然紧实不散,汤汁金黄清亮,做出的罐头颜值高、卖相好。
图源:摄图网
黄桃加工成罐头可以有效改良黄桃的口感。黄桃本身偏酸,加上白糖蒸煮过后,酸甜可口,口感更佳,满足大众挑剔的口味。
罐头类的食品防腐剂很多吗?
有些人很喜欢吃水果罐头,却不太敢吃,觉得罐头保质期很长,肯定添加了许多防腐剂,吃了可能会对身体不好。但事实却是,水果罐头一般没有防腐剂,因为不需要。
新鲜水果变坏是因为受到了有害微生物的污染,微生物靠着水果中的营养进一步繁殖,进一步加剧水果的腐烂变质。 而罐头是新鲜水果经过清洗、挑选、去核等工序后进一步加工的,会经过高温杀菌处理。先在85℃条件下,恒温杀菌10分钟,然后再在92℃条件下继续杀菌10~12分钟,最后再把氧气排干净,形成负压,密封保存起来。有的是在121℃条件下直接灭菌20分钟以上。
水果罐头的工艺流程 图源:参考文献
整个流程下来不仅已经不含有致病性微生物,而且也不含有在通常温度下可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外面的也进不去,所以黄桃罐头就不需要防腐剂了。
其他罐头基本也不含防腐剂。目前我国的罐头生产工艺,大多数罐头生产厂家都靠灌装密封和长时间超高温加热来进行灭菌处理,这样处理以后,再顽强的细菌微生物也活不了啦,也不需要防腐剂帮忙!因此,你只要注意查看罐头的配料表就会发现,市面上的罐头基本都不含防腐剂。偷偷说一句,防腐剂也要钱啊!
黄桃罐头营养价值高吗?
有人觉得黄桃罐头没有营养,不如直接吃黄桃。这样的想法可就错了。
罐头里的水果都很新鲜的,很多都是在刚摘下来不久的时候就被做成罐头了。所以,黄桃罐头的桃肉是很新鲜的!
罐头里通常还会额外添加维生素C抗氧化、延长保质期,所以维生素C含量可能比新鲜黄桃更有优势。黄桃最值得一提的营养是类胡萝卜素,无论是鲜果还是罐头,二者含量差异都不大。它可以在体内转化为维生素A,对眼睛的健康有益。
图源:摄图网
虽然罐头一般都经过了高温灭菌处理,一些维生素C这样不耐热的营养素会被破坏,但是还有一些耐热的维生素和营养素都还是被完完整整地保存下来了。所以,只能说有些罐头的营养比新鲜水果蔬菜略微少一些,但绝对不是毫无营养!
不过在出现咳嗽症状时,建议还是要少吃。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副主任高晓玲提醒,食用黄桃罐头这样的甜食会加重咳嗽。一方面是因为甜食可直接刺激咽喉部位的神经,反射性地引起咳嗽,使咳嗽加重;另一方面是因为糖会刺激咽喉黏膜,导致咽喉部分泌物增加,加之糖的黏性较大,使分泌物更加黏稠,从而导致痰液不易咳出,并加重咳嗽。还有咳嗽如果是呼吸道感染引起的症状,甜食中的糖分会导致细菌大量滋生繁殖,所以会加重咳嗽。
来源: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中国新闻网、生命时报、科普中国、健康热点科普号、武汉市场监管
参考文献:江舰,尤逢惠,朱莉昵. 黄桃罐头加工工艺技术研究[J]. 农产品加工,2017,(09):32-34.
整理:刘雪洁 蔡琳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