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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微妙”的G20峰会上,习近平为何再提这句印尼谚语?******

  (近观中国)在“最微妙”的G20峰会上,习近平为何再提这句印尼谚语?

  中新社北京11月16日电 题:在“最微妙”的G20峰会上,习近平为何再提这句印尼谚语?

  作者 黄钰钦 谢雁冰 梁晓辉

  “正如印尼谚语所说,甘蔗同穴生,香茅成丛长。分裂对抗不符合任何一方利益,团结共生才是正确选择。”为应对当前的全球性挑战,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印尼巴厘岛,面向世界主要大国领导人如此呼吁。

当地时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并发表题为《共迎时代挑战 共建美好未来》的重要讲话。这是习近平步入会场。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当地时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并发表题为《共迎时代挑战 共建美好未来》的重要讲话。这是习近平步入会场。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当地时间15日至16日,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在这个东南亚热带海岛,世界和地区大国的领导人面对面围坐一张会议桌前,共商全球性挑战的应对之道。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延宕,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粮食和能源等多重危机叠加。以至于在G20巴厘岛峰会开始前,英国广播公司(BBC)预测称:“这个隶属印度尼西亚的岛屿将举办可能是二十国集团历次以来,最微妙和最紧张的一次峰会。”

  在这种背景下,习近平在峰会第一阶段上的讲话主题是“共迎时代挑战 共建美好未来”,其中呼吁各方团结、共展责任担当之意尽显。讲话中的这句印尼谚语,也成为习近平在G20巴厘岛峰会表达中方倡议的缩影。在外界看来,面对经济总量约占全球85%的G20成员,“甘蔗同穴生,香茅成丛长”,正是在呼吁“团结”。

  习近平既阐明团结的意义,也指明分裂的后果。他直言,“团结就是力量,分裂没有出路”。在世界面临重大挑战的时刻,中方明确表达,构筑“小院高墙”也好,搞封闭排他的“小圈子”也罢,都是早已过时的冷战思维,只会割裂世界,阻碍全球发展和人类进步。

当地时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并发表题为《共迎时代挑战 共建美好未来》的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当地时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并发表题为《共迎时代挑战 共建美好未来》的重要讲话。 新华社记者 鞠鹏 摄

  “无论是世界经济脆弱性突出,还是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的背后核心问题是国际社会没有进行有效的团结合作。”中国外交学院副院长高飞指出,中方在G20巴厘岛峰会场合借当地谚语高调呼吁团结,正是直指当前问题的根本,强调全球主要经济体应同舟共济应对挑战。

  其实,“甘蔗同穴生,香茅成丛长”这一谚语,并不是习近平第一次在国际场合引用。在今年4月的博鳌亚洲论坛2022年年会开幕式上,习近平同样藉此强调,要积极推动亚洲合作,指出“共赢合作是亚洲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则谚语,两处场合,寓意相通。

  由此也可更清晰地看出,中方强调加强团结的目的之一正是促进合作。这一立场也符合国际社会期待,正如印尼《雅加达邮报》在会前向与会各国领导人发出的呼吁:“来巴厘岛请不要只是奔着吵架”。

  合作,理应成为G20的共识。在巴厘岛峰会上,习近平所提的中方倡议既着眼粮食、能源安全这一全球发展领域最紧迫的挑战,强调“二十国集团应该把这件事放在心上”,也聚焦长远的合作目标,提出要推动更加包容、更加普惠、更有韧性的全球发展。

  “中方强调的合作领域既瞄准当前合作的堵点,也划出国际合作的重点。”中国社科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亚太安全与外交研究室主任张洁表示,粮食安全和能源安全被提上主要议程是要解决最迫在眉睫的难点,而包容、普惠、韧性的发展要求是因应世界经济面临衰退风险提出的治本策略。

  事实上,G20这一机制正是全球主要经济体通过加强合作而形成的一种“危机解决机制”。2008年金融海啸席卷全球,G20于当年11月召开第一次领导人峰会,意图通过团结合作、共同协调把正在滑向悬崖的世界经济拉回到稳定和复苏轨道。

这是11月12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拍摄的峰会主会场外的峰会标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即将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新华社记者 王益亮 摄 图片来源:新华网这是11月12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拍摄的峰会主会场外的峰会标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七次峰会即将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新华社记者 王益亮 摄 图片来源:新华网

  当前,百年变局与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世界经济再次来到十字路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期预测,超过三分之一的全球经济体将在2022年或2023年出现萎缩。世界期待G20再次展现“危机应对”的合作力、行动力。

  因此,有评论指出,习近平引用这句印尼谚语背后,同样也有一层回溯G20初心之意。正如他在发言中所言,“我历来主张,二十国集团要坚守团结合作初心,传承同舟共济精神,坚持协商一致原则”。

  “G20的初心和使命就是要通过团结合作解决全球性问题。”高飞分析称,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当下,中方表明了G20要坚守团结合作初心,是意在强调国际社会特别是大国能真正回归和平与发展的主题,回归理性求同存异,最大限度发挥团结合作的作用,以实现“共同复苏、强劲复苏”的目标。

  “共同复苏、强劲复苏”,正是此次峰会的主题。这几天,这一主题标语在巴厘岛随处可见,与岛上随处可见的甘蔗和香茅元素一样,峰会时刻的这一热带岛屿,正以自己的方式带给世人启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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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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