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榨菜:不止是场景消费下的娱乐需求******
被网友评价为2022年度最“下饭”的网剧《卿卿日常》
赵丽瑾
支起手机、解锁屏幕,追剧集综艺纪录片,刷各类短视频,正在成为很多人用餐时的新姿势。这类在吃饭时观看的视频节目、收听的有声书等,因为像榨菜一样被赋予“下饭”的功能,被称为“电子榨菜”。
虽然命名已经明确站在批评的立场,释放出多“食”无益的信号,但对于很多人来说,已经习惯了“电子榨菜”带来的快乐,甚至成了一种吃饭仪式,“挑选电子榨菜1小时,把饭吃完5分钟”。“电子榨菜”除指向一种用餐场景下的娱乐需求,还代表了网络时代文艺作品和娱乐产品的特征,更是用户文化和社会心理变化的结果。
“电子榨菜”是网络文艺作品与用餐娱乐诉求高度适配的结果
“电子榨菜”没有统一标准,主要看用户需求,而轻松治愈的内容,尤其易于被用户选作“电子榨菜”。
被网友评价为2022年度最“下饭”的网剧《卿卿日常》,可以算是“鲜香脆爽”的大众口味,故事没有再现清宫戏、古装宫斗、夺嫡的“名场面”,而是跳脱“雌竞”主题,围绕女性互助建构故事,加上甜宠情节,以三句一个包袱五句一个梗的密集笑点,营造了剧集内的恬淡生活,也让观看者体会到松弛快乐和闲适感。
有很多“电子榨菜”都是老作品。根据网友分享的清单来看,《武林外传》《蜡笔小新》《后宫·甄嬛传》《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老友记》《请回答1988》《琅琊榜》等剧情类电视剧、情景喜剧、动画短剧和美食类纪录片等颇受欢迎。《甄嬛传》开播11年间,观众已经从初级的看剧情、找穿帮镜头,到解读后宫娘娘们的话外之音,再到分析剧情以外的人物和情节,如今还出现了一批听到一句台词立刻能接下一句的“甄嬛传十级学者”“甄学家”。反复观看的用户不再停留于宫斗,对剧集烂熟于心,可以做到随时轻松接入的观看状态。
广义的“电子榨菜”,曾包括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的短视频、微短剧,研究者批评其叙事手法碎片化、主题表达简单化、内容质量肤浅化等问题。确实,短视频、微短剧在故事叙事、人物塑造、时空容量等方面的连贯性、复杂性,与剧集、综艺、纪录片有一定差距,观看的体验也有差别。同时,吃饭时刷短视频、微短剧需要频繁选择和切换,或者被动接受算法推荐,也会影响观看沉浸,降低娱乐快感。因此,“电子榨菜”不仅要具备轻松治愈的内容,匹配简单易得的操作,才能满足用户的娱乐体验需求。
与剧集不同,美食纪录片直接把美味诱惑的氛围拉满。《舌尖上的中国》《风味人间》画面极致精美,观看中很容易被背景音乐带入吃饭场景。《人生一串》中烧烤的烟火味,《小海鲜》中海的鲜味,《寻味顺德》《新疆味道》《老广的味道》中各地的滋味是真“下饭”。《早餐中国》索性带出店名,让观看与品尝只差一个“打卡”的距离。即使寡淡的生活和食物,在各种美食纪录片的视听感染中,总会触发舌尖的兴奋和肠胃渴望。
“电子榨菜”代表了新场景下,用户对文艺作品娱乐功能和消费形式的创造和延伸。《卿卿日常》等作品的创作者并不拒绝“电子榨菜”的定位,在一个用户需求主导和影响文艺作品、娱乐产品内容生产的语境下,作品与用户是互为成就、深刻影响的。未来多场景下媒介发展的新需求,可能激发网络文艺发展更多契机。
“电子榨菜”是人们在虚拟空间寻求“精神按摩”的尝试
与人们日常随时随地刷手机不同,用餐时间和地点相对稳定,“电子榨菜”比其他碎片化观看更容易专注沉浸,同时获取成本低,从内容到时间都无需额外支付,就能在日常工作生活的夹缝中加速获得快乐。有人用“电子榨菜”消磨独自用餐的“孤独”,也有人架起屏幕昭告天下“请勿打扰”,保护一人份的自在;无论看什么、听什么下饭,人们都意图在虚拟的屏幕中暂时寻找一块舒适的情绪环境,或者自由地掌控一小段时间,将现实固定拥挤的时空,在心理层面上想象性地拓展。
闲暇时光的娱乐无可厚非。亚里士多德认为,休闲是一切事物环绕的中心,并把休闲看成是哲学、艺术和科学诞生的基本条件之一。中国文字“休”被解释为吉庆、欢乐、美善、福禄,“倚木而休”表明人与自然的和谐,人对自然的敬畏。“闲”常被引申为道德、法度,通“娴”,有思想纯洁与安宁的意思。只是在当代竞争社会,追求绩效让人们深感时间紧迫。因此,很多人无法在几十分钟的用餐时间“无所事事”,加速娱乐或获取信息,成了某种兼顾和平衡的选择。
不过,屏幕把“电子榨菜”与先贤哲人所思考的闲暇、休闲区分开来。触屏观看可以自由选择内容,并可以使用智能按键解决观看过程中的个性化诉求,大多数功能体现出高效性、便捷化,例如倍速、跳过片头广告等选项,大大简化了“电子榨菜”的播放和观看过程。这般操作下来,一顿饭的功夫,即使较长的剧集、综艺、纪录片,刷完也不是问题,吃饭娱乐两不误。只不过长此以往,人们可能逐渐失去了对完整文艺作品的耐心,以“小帅和小美”为代表的“三分钟看电影”“五分钟追剧”泛滥全网,不仅压缩了影视作品时长,同时暴力拆解情节人物,通过降低理解难度的方式,迎合用户高效休闲、加速娱乐的趋势。可见,人们在用“电子榨菜”调味加料调节食欲的时候,要提防别被“电子榨菜”彻底更改了口味。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人们依赖技术体验感知世界,已然成为一种媒介未来发展的趋势。作为数字原住民,“Z世代”的成长伴随互联网媒介的迅速发展,手机、平板电脑等是生活标配。近年频繁的线上社交、学习和工作,使人们越来越习惯于在虚拟世界中体验情绪、补偿心理。手机或其他电子设备几乎成为身体不可分割的部分,被看作游离于身体之外的第六种感觉器官。人们愿意并能够将情感体验、情绪价值等需求转向虚拟世界,随时筑起个体精神世界的虚拟空间,以此抵消物理空间对人精神的强占关系。当移动互联网、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渐深度介入人们日常生活,加之新冠疫情等因素,加快了人类身体演化为“自然肉身科技赋能”的新形态,有研究者提出人类已经是一种初级“赛博格”。人类原本依赖身体感官体验世界、认知世界,未来感知外部世界的渠道将逐渐深度依赖技术手段,同时人们也开始习惯技术赋能所带来的存在体验。
在“元宇宙”概念对于未来媒介的构想中,提出以虚拟空间的建构和技术身体的发展,拓展有限的现实空间,增强人类的生命体验,补偿现实的有限性和匮乏。“电子榨菜”虽是小菜一碟,远非科技的饕餮盛宴,但是戴上耳机,点击播放键,人们在视觉和听觉带动下进入故事虚构世界和技术虚拟空间,躲避复杂的现实人际关系,遗忘繁重的工作和压力,以知觉沉浸对抗现实压迫,通过“精神按摩”寻找心理舒适空间。
但不得不承认,“电子榨菜”也是人类高度依赖网络媒介,并在各种场景深陷其中的结果。当越来越多的人即使面对面进餐,也各执一部手机逃离现实,并导致吃饭时间延长,工作思维和注意力难以集中,则意味着新的对人精神的强占关系正在形成,需引起足够的警惕和反思。毕竟,真正的文艺作品,应该有助于人们精神境界的阔达和情感的自由。
(作者为西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教授)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