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二十大动员,习近平再释中共前行姿态与行动逻辑******
(近观中国)为二十大动员,习近平再释中共前行姿态与行动逻辑
中新社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 黄钰钦 李京泽)7月26日至27日,中国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在这次以“迎接党的二十大”为重要主题的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阐明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行动纲领。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的中共党建学者认为,此次会议是党代会前的一次重要吹风会,面向党内关键少数,习近平为即将召开的中共二十大作全面动员和部署,在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同时,也对外传递出中共未来的前行姿态与行动逻辑。
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是在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将科学谋划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外界注意到,关于中共二十大,习近平用三个“事关”强调大会的重要性: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继往开来,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命运,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他还强调,新征程上,全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为指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定不移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
“这一为二十大定调的表述具有明确的指向作用,也正好回答了中国共产党在新征程上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目标继续前进等关键性问题。”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张希贤表示。
从中共十八大开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凡是过往,皆为序章。在专题研讨班上,习近平详细阐述过去5年工作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他指出,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在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总结十九大以来的5年时,他表示“极不寻常、极不平凡”。
这8个字里,饱含社会的共鸣:千年小康与百年中共“相遇”,绝对贫困全面消除;当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具体可感;面对国际局势急剧变化,国家尊严和核心利益在斗争中得以维护……有评论指出,一件件具体的事件串联起每个人的共同记忆,共同构建起全党全国面对未来的信心。
在中共历史中,党代会不仅是对一段时间内事业的总结,也是谋划未来的思想动员会。在讲话中,习近平向全党明确二十大将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要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两步走战略安排进行宏观展望”,“重点部署未来5年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
回溯过去,中共十九大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分两步走的战略部署。如今,面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未来5年将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习近平强调,搞好这5年的发展对于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至关重要。
“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科学谋划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将是党的二十大面临的关键任务。”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原院务委员陈晋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国际国内大势的分析表明,党的二十大对两步走的战略安排在步骤上会更加具体,并将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举措。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道路上,未来的风险与挑战同样“风高浪急”,复杂性严峻性前所未有。对于一个百年大党而言,在未来道路上应保持何种前行姿态?对此,习近平在开班式上明确指出,必须永葆“赶考”的清醒和坚定。
“面对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等具体挑战,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时刻不能放松。”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特聘教授杨金海指出,这场重要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将党建问题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向外界明确传递出中共面向未来的“赶考”姿态,这一清醒认识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政治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院长龚云进一步表示,这一前行姿态充分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自信和自觉,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新的征程上将继续勇于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永葆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
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对过往的总结,还是对未来的展望,党建专家认为其背后都体现出一个共同的行动逻辑:为了人民。在讲话中,习近平特别强调,“前进道路上,全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同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
张希贤分析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根基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从“以人民为中心”到“人民至上”,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到“一切为了人民”,“人民”二字是中国共产党在不同阶段行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服务的主线一以贯之。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党的初心使命。”杨金海认为,“在新征程新起点上,中国共产党前行姿态与行动逻辑和奋斗目标、初心使命相互映照,始终如一。”(完)
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依法分类管理重在确保燃放安全
□ 本报记者 陈磊
2022年12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称,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1月21日至1月28日、2月5日,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在此之前,《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外发布称,上海市外环线以外区域,除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之外,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京市通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致通州区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其中提到,“在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更早些时候,山东省东营市、滨州市也明确,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和个别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有媒体统计,随着群众呼吁松绑烟花爆竹“禁燃令”之声增多,目前已有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即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依据上位法,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时间及允许燃放的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地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解释说,对于烟花爆竹,政府进行规制有其历史必然性。目前各地通行的“禁燃令”就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起初,政府考虑到人们的接受程度,根据安全原则,试行“限燃令”,即在一些城市进行限定燃放区域和限定燃放时间的试点,在人们逐渐适应“限燃令”之后,再施行零燃放的“禁燃令”。
杨建顺认为,从“限燃令”演变为“禁燃令”后,立法者所预留的特殊处理规则被忽略了,这种“一刀切”的零燃放措施,实际上将传统习俗之燃放烟花爆竹归为彻底禁止之列。时间久了,过春节静悄悄了,年味儿也淡了些,难免引发人们非议。
在杨建顺看来,目前多地允许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实质上就是对向往“人间烟火”的民意民情的回应,也是对规制烟花爆竹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如此回应民众呼声的做法,体现了法规所规定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综合施策、分类管理的理念,有助于弘扬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增强“烟火气”。
河南农业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副主任张帅梁教授分析称,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的背后,是对我国绵延上千年过年仪式中燃放烟花爆竹传统的回归和文化的传承,是回应群众过年期间期待平安健康的精神需求的回应,也是基于对我国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不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客观认识,更是对作为我国重要产业和就业领域的烟花爆竹行业发展的支持。
在张帅梁看来,民有所呼,政有所应。虽是能否燃放烟花爆竹的“小事儿”,但也是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对“禁燃令”的松绑,有效地解决和回应了群众诉求。同时,这也是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落实。
目前,我国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法规层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这意味着,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
杨建顺分析认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制度为背景。法律法规的这种授权规定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遵循了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管理理念。特别是《烟花爆竹管理安全条例》设置的授权规定,较大程度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裁量判断余地,目的在于确保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作出科学安排和部署,避免“一刀切”式的生硬施策。
杨建顺说,这就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适时把握“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作出“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决策、决定和举措,让人民群众在安全保障举措支持的背景下,告别零燃放的“无菌社会”,充分体味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的滋味儿,欢欢喜喜迎除夕、过春节、闹元宵。
张帅梁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省域、市域、县域各有不同情势,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之处,各地亟待解决的问题与需求也不尽相同。投射到立法领域,就需要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前提下,允许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因地制宜,因应施策。
“是‘禁’是‘限’,需要各地根据环境质量、财产安全、百姓诉求等因素的现实情况,以及解禁后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事故等进行有效研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制。”张帅梁说。
那么,具体来说,各地针对烟花爆竹管理如何把握“禁”“限”边界呢?
杨建顺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限放”和“禁放”的问题,而且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燃放的全过程安全保障问题。这就要求各相关主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规制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他呼吁,就烟花爆竹燃放这个环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地运用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限放”和“禁放”的裁量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他建议,一般而言,要行使好该裁量判断权,可以参考把握如下标准:城市区域倾向于禁放,农村区域倾向于限放;人员聚集密度大的区域应当禁放,人员稀少非聚集性的区域倾向于限放;高楼大厦密集区域应当禁放,非高层建筑的区域倾向于限放;威力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禁放,威力不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限放。至于“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宜从生产环节把好规制关等。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查处并公布了多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例如,2023年1月1日1时许,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广化派出所发现并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现场查处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元旦以来,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共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3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7起。
对此,张帅梁认为,放松“禁放”,不等于完全解禁。在放松“禁放”的地区,人们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边界、有限度的。边界就是相关地方法规与规章确定的燃放时间地点与幅度,限度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违反规则、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