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ows 7落幕 硬件市场准备好了吗******
北京时间1月10日,Windows 7操作系统将结束ESU,即付费外延扩展支持,对于企业用户来说,即便是想再掏钱,微软也不会再下发安全补丁了。在运营了14年之后,微软这款经典产品告别市场,随着软件不断更新升级,硬件真的准备好了吗?
系统“走太快”
资料显示,Windows 7发布于2009年10月,2015年结束主流支持,2020年结束外延支持,随后微软上线了ESU,允许通过付费的方式订阅安全补丁。据了解, 虽然微软官方已经暂停Windows 7的维护,但是安装了Windows 7的用户,依然可以继续使用。
虽然从2020年开始,Windows 7便开始了下线倒计时,许多用户不得已开始升级至Windows 10,但值得关注的是,不少用户升级后便删除了该系统,转回了Windows 8.1的出厂设置系统,而怀念Windows 7的声音则开始发酵,数据也反映了这一点,截至2019年10月,Windows 7市场占有率仍接近57%。
朱先生是一名国企职工,疫情居家办公期间,他常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处理一些表单,他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虽然现在已经习惯于Windows 10,但上手之初却感到诸多不便,觉得新系统太过花哨,例如Windows 10有两套界面风格,即Win23和UWP,界面风格不统一,而更改设置的地方则有两个,即控制面板和“设置”,这些新的设计并未增强使用体验,反而容易让用户混淆。
不过更多的声音反映Windows 10比此前的版本更慢,北京商报记者在微博等平台发现,不少用户称Windows 10和自己手里面老旧的电脑不相匹配,界面闪退、电脑蓝屏等问题并不少见,就连开机用时也比此前的Windows 7长了不少,更加花哨的Windows 10自然也多出不少后台进程,让一些搭载了i5处理器的用户也感觉“带不动”。
电脑“卖不动”
尽管如此,微软更新的脚步丝毫不慢,2021年10月,微软推出了Windows 11,据悉,Windows 11会保持一年一更的节奏,每年下半年上线,支持时间24个月,而企业客户则为36个月。
实际上,微软并非意识不到老电脑用户对新系统的抵触,微软在官网支持页面中写道:“大多数Windows 7设备将不符合升级到Windows 11的硬件要求,作为替代方案,兼容的Windows 7电脑可以通过购买和安装完整版本的软件升级到Windows 10。”
产业观察家洪仕斌认为,微软作为软件大厂,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察觉到软件、硬件的更新速度不一,尤其近年来个人电脑出货下滑明显,用户换新电脑的周期越来越长,这些因素不利于新版系统的铺开。
数据也佐证了这一点,据分析机构Canalys发布数据,2022年三季度个人电脑遭遇需求大幅下滑,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在三季度的总出货量同比下降18%至6940万台,其中,笔记本电脑出货量受影响最大,同比下降19%至5470万台。
洪仕斌指出,从大背景看,近年来持续的疫情以及多国经济下行叠加高通胀影响,让消费电子市场笼罩着一片愁云惨雾,从个人PC这一品类来看,如今越来越多的电子产品都能作为互联网入口,无疑分摊掉了许多PC电脑方面的需求,而更为重要的是,尽管市场上游戏本依旧是一重要品类,不过从整体PC产业来看,它并没有踏上如今游戏、社交需求的风口,反而是手机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变得愈发智能,承担了以上需求。
专家指出,面对此种情况,整机厂商或应考虑对笔记本功能的进一步细分,将更多精力放置在轻薄本、独显本这样的办公刚需品类,游戏本尽管能够撑起高端产品条线,但其毕竟属于改善型消费,在个人消费日益谨慎的今天恐增长有限,突出电脑生产工具属性的同时,进一步改善成本结构,下探价格或是当前较为实际的策略。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