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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家富app攻略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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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吟唱架起情谊之桥——访两岸联吟发起人、台湾教师孙永忠******

  中新社北京1月9日电 题:吟唱架起情谊之桥——访两岸联吟发起人、台湾教师孙永忠

  作者 朱贺

  “尽管相聚短暂,但学生间建立的情谊比想象中深厚。庆幸他们能在学生时代结识跨越海峡的朋友,这是一种美好。”

  近日,台湾辅仁大学中文系教师孙永忠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回忆十余年来两岸大学生通过古典诗词联吟活动缔结的深厚情谊。作为两岸联吟活动发起人,年逾六旬的孙永忠说,诗友们都期待早日恢复面对面交流。

  幼时,孙永忠常听父亲吟唱念诗,觉得这种吟哦(放声朗读)的方式有些怪;大学时期,曾在北京求学的诗学老师用“北平腔”吟唱,“有京韵大鼓的感觉”。成为大学教师后,孙永忠发现学生们念诗时少了一种情韵,“当中需要‘细嚼慢咽’的东西不见了”。

  “大家习惯用文字书写,却缺少了许多想象力。问起为何‘独坐幽篁里’,而不是坐在别的地方?李白吟出‘床前明月光’时,身处室内还是室外?学生很难给出答案。”孙永忠认为,帮助学生以吟唱方式依照古调或新曲把诗句唱出来,将节奏放慢,留下时间来品味、想象,“穿越”回到那个“当时”,或能更接近诗人的真实情感,感知中华古典诗词的本味。

  1994年,孙永忠把吟唱带进课堂,并在辅仁大学的东篱诗社中刮起“旋风”。2006年来大陆参加学术交流,孙永忠发现在台湾高校已蔚然成风的吟唱形式,在大陆仍然鲜见。第二年,孙永忠带领宝岛青年在北京师范大学等高校进行吟唱展演,收获了出乎意料的反响。当青年们和着鼓乐吟唱诗经《小雅·蓼莪》,台下师生被深深打动。

  与海峡对岸的东篱诗社遥相呼应,南山、悠然、采菊等诗社在大陆多地高校成立。北京师范大学的师生形容孙永忠“带了把火来”,孙永忠则认为一切只是水到渠成。

  2008年,以“古韵新妍”为名的两岸青年古典诗词联吟活动应运而生,40位大陆师生赴台参加首届活动。活动在两岸高校间轮流举办,至今已至十三届,成为两岸学子一年一度的诗词盛宴。

  联吟亦成为架起两岸情谊的桥梁。孙永忠谈道,有大陆学生后来结婚,台湾伙伴专程搭飞机送上祝福;有台生来大陆发展或旅游观光,会专程拜访当地诗友。

  学子的生活也被吟唱所影响。孙永忠说,有学生当了教师,一样把吟唱带进课堂;有学生在困惑时唱起苏轼的“谁怕?一蓑烟雨任平生”……“每人心中都能有一两首诗词,在得意或失意之时吟哦两句,排遣一下”,在孙永忠看来,这正是吟唱的意义。

  十余年来,孙永忠常为大陆各地诗社授课,并留下录音资料、曲谱及“服务电话”,诗社间也建立起友谊。他期待各家诗社有自己的钻研、尝试和突破,形成风格。

  2019年第十三届联吟活动在徐州举行后,实体交流中断,但孙永忠始终与各诗社保持着线上往来。一次为江苏师范大学悠然诗社解惑,燃起了孙永忠再为两岸联吟“添一把火”的愿望;在两岸五家诗社的推动下,“古韵新妍2023冬季联吟展演”近日于大陆平台直播,在青年诗友间掀起新的涟漪。

  早已将吟唱视作一生志业,孙永忠对在不久后恢复线下两岸联吟抱有很大期待。他在社交媒体中写下:吟唱是一辈子的美好,每当诗乐悠扬,我们的青春情怀便再一次的涤荡;诗词蕴有的真善美,可长葆生命的清新热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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